1. 导语
紧接着7月31日,莫里森政府发布了保护澳洲国家安全草案2020并征求公众意见,该草案旨在修订外国收购与接管法(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)以进一步推动澳洲外国投资框架的改革。如果通过,明年1月开始将有可能实施新的外国投资审查框架。
2. 临时政策旨在维护国家利益
有人认为,临时政策特别针对来自中国的投资方。从移民局的官方数据可以看出,从2012年12月24日开始到2020年2月29日,单就188C(500万重大投资移民)签证已经批准了2388份,其中来自大中国的高净值投资者的批前数量达到总申请的88.7%,其中85.2%来自中国大陆,3.5%来自中国香港。从数据上不难看出,这个临时政策对来自中国的投资者确实带来了广泛的影响。
(图片来源:美驰基金)
但澳洲国会安全情报和安全联合委员会主席Andrew Hastie指出,FIRB临时政策落地的原因是:澳洲公司在疫情期间已经收到了很大的打击,这项措施是为了保护“弱势群体”,使澳洲企业免受其他国家的讨价还价 “protect our most vulnerable from authoritarian states angling for bargains through their business fronts”,避免出现“大甩卖”,从而损害到澳洲国家利益。
(图片来源:Andrew Hastie)
根据FIRB官网显示以及我们从FIRB办公室了解到的信息, FIRB申请的标准审理时间从原来的30天延长到了6个月。在总体审理时间延长的大背景下,对于那些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保护澳洲生意、支持本地就业的紧急申请,将优先审理。其他申请将按照递交申请并足额支付申请费的先后顺序进行审理。
3. 多数临时商业投资类签证持有人购买生意和置业,必须首先获得FIRB批准

188A(商业创新和投资分支)签证持有人:
188B(投资者分支)签证申请人:
188B签证申请递交以后,一旦通过移民局的初审(包括对于个人信息、投资或经商背景、资金来源的审查),移民局将要求您将至少150万澳元用于州领地政府的债券投资,投资前申请人必须申请FIRB。
188C(重大投资分支,俗称500万投资移民签证)签证申请人:
188C签证申请递交以后,一旦通过移民局的初审(包括对于个人信息、资金来源的审查等),移民局将要求您将投资款用于管理基金的重大合规投资,投资前申请人必须申请FIRB。
132类签证持有者(包括商业创新分支和风险投资分支), 由于是永居签证, 这类人将不受影响,无需申请FIRB.
除此之外,该临时政策还可能影响上述签证申请人或持有人的其他商业活动,比如商业租赁、置办澳洲物业等。
4. 澳洲商业投资类签证持有人和申请人的商业行为
为了切实落实当前的临时政策,FIRB委员会对内展开了一系列的审理流程调整,对外也加强了合规排查。对未能按照临时政策和现行的外国收购与接管法的相关规定申请FIRB的个人、公司、机构等将进行严格的罚款、行政处分、刑事处罚,也有可能要求限期出售违规获得的澳洲资产。
值得注意的是,对于澳洲商业移民类签证持有人和申请人来说,合法合规的商业行为是非常重要的,如果违法澳洲本地的法律法规,将有可能被移民局视为“不能被澳洲接受的商业行为”,对签证带来不利影响,轻则要求申请人解释说明做出承诺,重则拒绝或者取消签证。
在移民局的官方程序指引中,违反FIRB外国投资审查的行为被列为“可能不被接受的”商业行为:
(来源:移民局官方程序指引GenGuideM)
移民局的官方程序指引也提出,轻微的一次性的违规有可能被澳洲移民局接受,但我们建议不要抱着侥幸的心态,做出危险试探。
近期,我们遇到一位投资移民客户, 突然接到FIRB审查委员会关于违反FIRB法规的信件,要求客人对违规事件做出详细称述。我们知道这件事情之后,马上像客人询问了情况。
原来,我们的客人在持有临时签证188C期间曾经购买过澳洲地产,合同中的买家不是客户本人,而是客户拥有的公司。按照外国收购和接管法对外国人的定义,像这种所有股权全部由外国人持有的在澳洲注册的公司,被定义为“外国人”,依然需要申请FIRB。
但当时由于某些原因,客户以前委托的房产律师并未告知FIRB的相关规定,也不知道188C签证属于临居签证的性质,因此并未帮助我们的客户取得FIRB批准信。直到收到这封通知信,客户赶紧来咨询我们,才明白其中的原因。
幸好,我们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客户准备了相关的陈述和证明文件,详细说明了前因后果,我们的解释最终得到了FIRB审查委员会的认可,没有为客人留下违规记录,目前FIRB审查委员会已经通知客户补交申请费,已经补发FIRB许可。
5. 结语
如果您对澳洲商业投资移民及其相关的投资法律法规有任何疑问,请致电02 92235388,或者发送邮件到admin@johninfo.com.au。约翰资讯律师事务所感谢您的关注。